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苏州安全生产实施“黑名单”制

阅读数:1080     本文字数:723

本报讯  (记者 计洪才)近日,苏州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联合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今后将在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该《规定》由苏州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有七种情形之一,就应列入“黑名单”,包括: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恶劣的;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苏州市安监局会向企业出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单》,并向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将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反馈有关情况。

据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对存在问题有效整改且未出现新问题的,经苏州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从“黑名单”上解除,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将延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