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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司法保护 擦亮“中华传统文化”品牌

□本报记者 万森

    本文字数:4104

南京市非遗体验中心、秦淮区非遗保护中心

绒花是一种以蚕丝为主要原料的手工饰品,自明清以来,一直是南京的传统民间工艺品。绒花制作技艺,2007年3月被列入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华老字号南京吴良材眼镜

南京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文明赓续传承的重要城市,拥有非遗云锦、多个中华老字号、中医及中药传承秘方等丰厚的文物和文化遗产。7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工作举措》,针对南京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分门别类提出保护措施和手段,并在诉讼程序机制方面给出了具体措施。同期发布的“南京法院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中医面临法律界定难

“法院已经在我们医院建立了保护工作站”,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邀参加发布会的77岁的南京市中医院老中医丁义江告诉记者,金陵医派是我国重要的学术医派之一,这里不仅仅有中医的方剂、处方还有中药的炮制方法,都是中华传统中医学重要组成部分。

丁义江认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非遗对于国家而言是重要软实力的体现,在保护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眼下,中医文化传承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界定难首当其冲。他打了个比方:“中医开了处方是不是要受保护?那病人也有知情权。如何有成效地保护中医传统文化,有很多法律界定的问题。”

丁老是第三、四、五批国家级名老中医,曾被评为“江苏省名中西医结合专家”。这位老中医十分担心传统中医面临的法律纷争。他分析,有关于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甚至国外都在跟咱中国人抢祖宗留下来的宝贝。虽说包括古书等文献资料能够找出很多证据,但有关中医著作的研究发明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问题,今后还会长期存在。

“微法庭”“工作站”在秦淮区破题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丁义江所在的南京市中医院位于南京秦淮区。作为南京市历史文化重要的传承集萃之地,秦淮区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聚集了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种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也在进行创新,反映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去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知识产权保护“微法庭”成立的消息。这5个“微法庭”针对秦淮区在古民居、硅巷、传统品牌及老字号、知名品牌、非遗等方面而设立,“通过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回应行业、企业及从业者在传统文化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品牌保护,行业自身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媒体记者,这些“微法庭”先后在老门东、硅巷、太平南路等处“落户”。

今年4月23日下午,由秦淮区人民法院主办,秦淮区知产局、司法局、文旅局、卫健委协办的“共参岐黄法护非遗”——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在非遗馆·南京市非遗体验中心举行。丁义江亲眼见证9个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授牌。

“秦淮法院对丁氏痔科医术、张简斋中医温病医术等辖区内国家、省、市、区级中医药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设立第一批9家司法保护工作站,提供定向、精准服务。”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歆对记者介绍说。

活动中,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金陵杨氏中药炮制技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王翠华和张简斋中医温病医术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之一的侯俊,在视频分享中表达了对法院不断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中医药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肯定。

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对症下药”

保护传承,守护优秀传统文化根脉;激励创新,彰显传统文化时代价值;促进发展,保障传统文化走得远走得稳。2个多月后的7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工作举措》,针对南京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分门别类提出保护措施和手段,并在诉讼程序机制方面给出了具体措施。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联合秦淮区法院走访了南京绒花、秦淮灯彩、张简斋中医温病医术等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部分中医医院、中医药企业,深挖我市非遗资源,了解文化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庭庭长徐新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如:中医药、传统技艺文化传承模式、路径及其有效性问题;老字号在新市场环境下面临传承创新不足、竞争力不足、包容性发展不足、遭遇恶性竞争;传统文化数字化权益保护模式的探索及各传承创新主体的权利边界等问题。

据介绍,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对症下药”,南京市中院15项举措针对南京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分门别类提出保护措施和办法,并在诉讼程序机制方面予以完善。如,强化中医药专利权保护,引导中医药领域开启传承新模式,适度公开,申请专利权保护,通过促进中医药的市场化运用,持续增强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

依法制裁传统文化产业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老字号企业名称及仿冒文创周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传统品牌价值、维护传统文化产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严厉制裁涉老字号商标抢注、侵权行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相同字号间商标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妥善处理,推动本土老字号焕发新活力。

当“吴良材”状告“吴良材”……

7月7日这天,南京市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中医药、民间文艺、老字号、传统书法等四个领域共10件案件。这些案例展现了南京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在保障文化传承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

南京绒花,兼具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和市场经济价值,作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树宪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而一家名叫“摇曳”的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南京摇曳绒花”。赵树宪认为摇曳公司侵权告到法院。审理该案的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非遗传承人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新的特征,应当对其独创性的部分给予保护,判决被告制作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南京市中院南京知识产权庭法官徐财认为,“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绒花作品,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的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余某某获得了“一种抗神经衰弱的药物”中药发明专利后,许可了某制药公司生产、销售这一药品,对方也承诺了会根据经营情况给付余某报酬。可后来,当这款专利产品“新乐康”销售金额已经高达6667万元时,制药公司还没有兑现承诺。余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这家制药公司停止生产这一药品,并支付这一中药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费用666.7万元。经过南京中院和省高院两审,均判决支持了余某某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庭庭长徐新介绍,“通过这个实施许可费的司法裁判,本案中把经营额10%作为实施许可费,也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能够促进专利权人合理的回报,并进一步激励他创新”。

典型案例中,还出现了著名的“吴良材”状告“吴良材”。如何裁判,可谓考验法官的智慧。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经过历史变迁,各自独立经营,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曾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南京市内。2018年,南京某眼镜店加盟上海三联集团,被许可在店招等上使用“吴良材”字样。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上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某眼镜店以“吴良材”作为字号,并在店招等上使用“吴良材”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其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同根同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吴良材”标识知名度及美誉度的提升贡献更大等因素,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某眼镜店使用的“吴良材”文字系主要识别部分,易使相关老百姓对该店铺与南京吴良材公司之间关系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明知某眼镜店前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仍在名称未作变更的情况下,为其加盟并使用“吴良材”商标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了解到,除以上提到的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大案例中还有不少案例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如“茅盾手稿”案,涉及书法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伤寒论〉求是》中医经典著作侵权案,涉及弟子修订传承恩师生前中医著作形成的演绎作品保护问题。

十大案例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维权课堂》专版每周予以连载刊登。

(本版摄影 万森)

【链接】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弟子修订传承恩师生前中医著作构成演绎作品(江北新区法院、南京中院)

——陈某某等与周某某、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中药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认定方法(南京中院)

——余某某与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中药产品外观的著作权保护(秦淮法院、南京中院)

——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俏福圣药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南京云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玄武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南京绒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江北新区法院、南京中院)

——赵某某与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六:合作创作“成吉思汗”雕塑作品著作权归属及报酬认定(南京中院)

——王某与南京市油画雕塑院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老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中院)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中院)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拍卖公司不当宣传展示“茅盾手稿”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南京中院)

——沈某某等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计算机字库字体构成美术作品的认定(南京中院)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