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实践问题

    本文字数:1551

问: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折算成工资支付吗?怎么计算?

答:可以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日历天数无需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比如,劳动者应享有年休假天数为10天,离职时已在单位工作的日历天数为240天,已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那么他在该单位还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即为:(240天÷365天)×10-3≈3.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再按照3天未休假天数折算成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任意工作日迟到或早退1~2小时,直至当年迟到或早退时长折抵法律规定的当年年休假时长,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有什么危害?

答: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个工作日1~2小时的做法不合法。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具体休假作出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能够随意分解劳动者的休假时长。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这表明年休假应按天计算。这样是为了充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客观上会导致职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制度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与国家设立带薪年休假的初衷背道而驰。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制度属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最基本的劳动权益,未经过民主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是无效的。

问:用人单位规定春节多放几天假作为年休假,规定有效吗?

答:用人单位在作出这一规定的时候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就具备法律效力。《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一条途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主动安排的。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因素。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系其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申请,也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为年休假制度设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劳动者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安排在何时,只要保障了员工休假,就达到了休息的目的。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既要尊重职工的自主权,又要考虑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