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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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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人事说我们是低风险行业无需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公司已经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不用再参加工伤保险了。他的说法正确吗?

答:他的说法不正确。首先,参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由行业风险程度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行业风险程度只会影响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不会导致无需为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结果。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虽然都能分散企业的事故伤害风险,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工伤保险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负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的。

(二)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如果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三)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意外伤害保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赔偿额是根据保险公司“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进行,一般保障水平较为有限。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及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只能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劳动者基于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身份领取的商业保险赔偿款,其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