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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深化薪酬激励创新举措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之四

    本文字数:913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开展产业工人薪酬激励改革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在全国率先打造出“能级工资”集体协商的江苏样板。《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总结凝练上述实践经验,从技术创新和能级工资的专门规定、增加工资的弹性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等三方面创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第一,创设技术创新和能级工资的专门规定。构建职工技术创新和工作能级等参与分配的薪酬激励机制,是江苏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创新之举,该项工作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确认这一实践创举。首先,条例凝练能级工资的概念,将其界定为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评价因素、职工能力级别、工作绩效考核等确认工资标准的分配方式。其次,明确技术创新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和结果。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加以约定。

第二,条例增设工资集体协商中增减工资的协商条件。疫情条件下,用人单位因遭遇经营困难而通过民主协商形式稳定就业、引导职工共渡难关的实践做法,获得了劳动者的赞同与支持。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此,条例在明确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机制的同时,也确认工资向下调整的机制,即用人单位遭遇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减少工资的要求。

第三,条例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遇有下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包括本单位利润增长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本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增长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均可提出增长工资的集体协商要求。

张鹏 侯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