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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再全面禁止 上海北京等已有条件放开
重启的“路边摊”重燃“烟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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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胡乐耘
深圳的“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在上海、北京等城市,也有在有限制条件下适度放开“路边摊”的相关政策。随着各大城市纷纷“放下身段”,渐渐消失在城市街角的“路边摊”有望重回人们视线,重燃城市袅袅“烟火气”。
街道办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路边摊”曾经是城市的一道“民生风景”,不仅物美价廉,受市民欢迎,而且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也让城市充满烟火气。但是,因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还路于民”,“路边摊”一度被取缔。
深圳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
“路边摊”也不是一松了之。《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点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
好天气时,在室外喝咖啡更有气氛,这是很多市民的感受。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新修订的《条例》改变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为店家“外摆”开了一道“口子”。
《条例》授权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定“外摆”相关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从为“路边摊”解禁到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在立法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不仅有利于恢复城市经济、促进消费增长,更回应了民生诉求,体现了城市的温度和包容性,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体现。下一步,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路边摊”和“商业外摆”的具体规范,也考验着有关部门的管理智慧。
户外广告扰民千元起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LED电子大屏也渐成广告传媒界的热宠,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光源、噪音等污染问题。《条例》明确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规定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对于市民关注的城市道路挖掘问题,《条例》也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占用同一空间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商户:更希望“路边摊”成为与人交流的纽带
微阳(化名)是一位兼职摆摊的年轻人,她在深圳有着一份还算满意的工作,但她仍坚持每晚下班后摆摊两小时。“工作日我会售卖饰品,因为成品售卖比较方便,不用担心损耗。周末就会摆摊卖自己制作的甜品,时间充足的情况下会选择利润更高的东西。”
深圳的生活节奏比较快,比起下班回家宅起来,她更喜欢在外面放松透透气。相比于赚钱,摆摊对微阳来说更是一个纽带,让她与外部世界有了更深入、更广泛的连接。
“我目前运作两个摆摊的摊友群,交流摆摊心得,还能学习别人的思路,偶尔也感觉发现了新世界。”
摆摊初期,工具和产品选择不太理想,会出现摆摊途中工具故障或者产品滞销等问题。后面经过慢慢摸索,微阳已经有了一套自己的方法。当被问及城管问题的时候,她的回答是:“每个人角度立场不同,如果摆摊给对方工作造成不便,那换个地方就好,不应该互相为难。城管很和善温柔,摆摊过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慌乱狼狈。”而对于深圳今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摆摊政策,她也有一些另外的担忧:个人摆摊是否会变成商业化集市,从而收取固定的摊位费。如果摊位费过高,也许会得不偿失。
据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