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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集体协商灵活形式 降低协商门槛疏通堵点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之一

    本文字数:1807

[编者按]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特色成果,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着力解决集体协商既有立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004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即已颁布。通过近20年的持续推进,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集体协商责任主体不明确、执法难到位、对于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缺乏法律约束力等薄弱环节。新制定的条例既承继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已有制度,又全面体现我省集体协商的创新成果,在协商方式、适用范围、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三方机制、监督保障方面给予进一步规范。本报邀请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海军,从体现其创新性、有特色、可操作的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进入新发展阶段,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囿于用人单位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和经营管理者主观重视程度,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着“企业主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干部不会谈”的难点堵点痛点。《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系统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在协商方式方面的创新经验,及时总结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灵活方式,根据集体协商的不同内容与发生情境,创制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三项不同程序就要约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差别化规定,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集体协商方式规范。

第一,创设简易程序,降低集体协商的门槛要求,充分调动职企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的主动性,推动企业应事、一事一议开展灵活协商,使经常性协商成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机制。简易程序着力简化程序方面的要求:一是要约提出,协商要求可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二是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若职工方已经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则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三是协商形式,双方可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形式。四是协商结果,双方可采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形式确认协商结果,由双方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具有法定例外情形:一旦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双方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设置应急程序,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应对劳动关系领域紧急情况的作用。条例针对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以及其他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情形,创设集体协商应急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应急程序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是协商要求的提出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二是回应机制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或职工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三是启动主体多元化。除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要求启动应急程序之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前述事项开展应急协商。四是协商成果多元化。对于应急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若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第三,普通程序强化规范要求,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展协商事项覆盖面,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涵盖其中。二是突出新就业形态中的集体协商内容,如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开展集体协商。三是协商代表产生的多元保障。若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推举代表,或者委托地方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四是增设期限要求。自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计算,共计六十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五是强化中止协商与恢复协商的程序要求。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六是集体协商的条件保障。条例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所等必要条件。

张鹏 侯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