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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举证责任需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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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洲 文  天成 绘

银行卡被盗刷,在有些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那就是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刷。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窃当事人的网银进行盗刷,银行则可能无需担责。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张女士4万多元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不用担责。(3月22日《南方都市报》)

2014年8月,储户张先生平安银行储蓄卡里有9576.64元存款被盗刷了,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张先生所有被盗资金9576.64元,即银行担全责。然而广州张女士4万多元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不用担责。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除了盗刷“实体卡”同盗刷“网银”具有区别之外,谁能举证没有过错,是避免担责的关键。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银行举证“被盗刷的金额全部是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不属于一般伪卡交易案件;且卡被盗刷的前几日,张女士有两次网上交易记录,很可能是其自己没有谨慎使用银行卡网银所致。”相比之下,张女士却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有过错。这也是法院判银行不用担责的重要依据。

尽管目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一般原则,但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有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实施该侵害行为的证据,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一方较弱、一方较强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并倾向于保护弱者权益。

保证储户资金安全,本身就属于银行服务的一部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当然应尽到保护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储户提出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则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无法举证,则银行理应为银行卡遭盗刷承担赔偿责任。

(信箱 jsgrb_li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