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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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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罗刚) 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五部门昨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我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半年。

我省明确,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