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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派遣劳动者异地工伤咋办?

法院: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字数:1054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简要案情】

吴某于2018年10月3日入职镇江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岗位为木工,入职后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工地干活。2018年10月8日10时左右,吴某在项目工地施工中跌落受伤。

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于201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吴某受伤前,所在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为该建设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吴某为一级伤残。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20795.87元,因吴某并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故一审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仅支持其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吴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二期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跌落受伤,因此吴某的相关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即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确认吴某已经按照北京市的政策向某某建筑劳务公司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12个月,因此吴某主张按照24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吴某在北京地区工程项目中受伤,建筑施工企业已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吴某依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要求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12个月,现向公司主张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提醒劳动者,在接受工伤医疗期间,若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超过12个月,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延长。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如本案中的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动者,可按照参保地的规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应当做出比较,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地区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