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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累计启动赔偿案件3767件

江苏全面部署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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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叶舟)昨天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明天即将施行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首批试点省份,江苏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五年来,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提出11项具体工作,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是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二是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三是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四是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五是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江苏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其中,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