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生活美容场所能做医美吗?
本文字数:1054
热玛吉、水光针、肉毒素注射……很多人在做生活美容时,常常被店员推销这些热门的医美项目。在生活美容场所,能开展这些医美项目吗?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盐城市盐都区卫健委接张某投诉称,其在胡某经营的美容店接受了肉毒素注射,现怀疑该美容店没有资质开展医疗美容,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卫生监督员随即对该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胡某承认,曾于2020年7月9日安排店员孙某联系一外来人员,携带药品及注射器等在该美容店内为张某小腿部注射肉毒素。注射结束后,胡某用支付宝收取张某注射费用4500元,胡某实际获利1300元,剩余3200元分别给了行医人、店员、介绍人等。
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责令该美容店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9日,向该美容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11月25日,根据胡某申请,盐都区卫健委组织了听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实际所得1300元”“非本人操作”等问题进行双方质证。经听证合议一致认为:维持原事先告知的处罚意见。
2020年12月4日向该美容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为了1300元,最终却付出了几十倍的代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监督提醒]
仅提供场地是否构成无证行医?
胡某虽未直接提供药品、参与注射操作,但其提供行医场所、间接安排行医人行医,并收取费用进行报酬分配,在本案中充当了医疗机构举办者角色,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黄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