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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洒在每个残疾人身上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二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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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宋瑞龙 记者 陶睿)日前,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目前,南京约有60.31万残疾人,预计“十四五”和未来一个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数仍有上升的趋势。以法治方式助力残疾人有所为、有所得,是南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全龄友好的“温度城市”的一项重大课题。
关爱残疾人,最能彰显一座城市的温度。《条例》确立了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构建了“出生—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从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制度,到提升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再到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制度、优化残疾人劳动就业环境、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功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切实践行残疾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理念。同时,《条例》建立了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强调政府、社会、家庭在残疾人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度引领形成残疾人保障的强大合力,并构建了残疾人保障四方责任体系,首次明确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四方责任。
此次立法全面总结了南京市相关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实现了残疾人保障的制度创新。《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条款要求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于全省,包括将康复救助范围从0—7岁扩展到不满十八周岁、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等内容。
《条例》还重点关注残疾人心理健康,明确在社区康复站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关注老年残疾人托养衔接问题,明确残疾人托养制度内容,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托养、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辅助性就业的一体化综合性服务;丰富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从道路出行无障碍保障逐步扩大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