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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侵犯他人隐私权!

于长彬

    本文字数:994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地纷纷展开抗疫行动,时常有人将新冠感染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流调信息等发布到微信/QQ群组,甚至大肆传播,由此给新冠感染者带来不少困扰。

按理说,掌握新冠感染者信息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未对新冠感染者作匿名化处理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新冠感染者同意,是不能擅自在网络、微信/QQ群组等发布这些新冠感染者的个人信息的。

其一,隐私权不容侵犯。我国民法典把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统统归属为个人隐私。某种意义上,一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对于网络参与者来讲,属于其隐私权保护范围。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视为刑事法律保护范围,一旦侵害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如若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因为侵害个人隐私权是有民事救济途径的,哪怕是新冠感染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流调信息等个人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

其二,抗疫期间可否另当别论。事实上,为了督促居民加强防范,在用于工作交流的微信/QQ群组,大肆传播新冠感染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实施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又该如何界定,都有待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明确。反倒一些官方公众号上所发布的个人信息大都经过处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是法定阻却事由,亦可免责。不然即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布新冠感染者个人信息的,也应对新冠感染者作匿名化处理,否则便涉嫌违法。

其三,传播个人信息应格外小心。疫情期间不传谣、不信谣,同样,个人信息也不能随便想传播就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入治安处罚的范畴。刑法为此专门界定出不能碰触的公民个人信息,涵盖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并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因此在现实当中,非法泄露或者大肆传播新冠感染者个人隐私,一不小心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