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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2022年3号)

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字数:945

全省各平台企业:

现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等规定,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及与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简称平台企业)。

1.平台企业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平台企业不得诱导或强制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其约定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平台网约工作。

3.平台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不得违规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不得违规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

4.平台企业应当依法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标准和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5.对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平台企业应当设置强制休息规则,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

6.平台企业招用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时,应当引导组织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7.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为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8.平台企业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新业态劳动者。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平台企业应当响应协商要约,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9.平台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货运挂靠企业、快递加盟企业、外卖配送代理商、劳务派遣公司等关联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组织架构,广泛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