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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自由空间”不可随心所欲

尹卫国 文 天成 绘

    本文字数:677

近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张某在近3个月时间内上传121个黄色视频,群主谢某不履行监管责任,两人被同罪处置,受到刑责追究。(见中国新闻网)

据报道,群主谢某组织的这个微信群共有成员200多人,一段时间以来,淫秽视频在微信群大肆传播,谢某不管不问,没有阻止群中少数成员的违法行为,与张某共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被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的宣判敲响了微信“自由空间”违法警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新型社交工具微信迅猛发展,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微信群如雨后春笋般蔓延开来。微信平台极大地方便了个人的自我展示,以及成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但许多人认为,微信属“私人空间”“自由空间”,可随心所欲的上传、粘贴内容,但微信的“自由空间”绝非宽大无边,而是有尺度的。这个“度”就是法律,不能超越法律底限。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利用微信平台乱发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背的帖子及照片,会迅速在网上疯传,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社会危害之大不可小觑。

群主与犯罪嫌疑人“同罪论处”,是对疏于监管的必要处罚。群主不是官,但有管理责任,对群成员非法行为须及时提醒和制止,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且要及时删除微信上的违法帖子、照片或视频,决不能当甩手掌柜,放任不管。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微信、微博中发布假消息等被列入刑事处罚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属刑事犯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私人的微信,还是有着公共空间性质的微信群,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守法,已是当务之急。

(信箱  jsgrb_li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