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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施行

劳务派遣工维权无需东奔西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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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谢丹娜)岁末年初,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维权进入集中爆发期。日前,省总工会出台实施《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把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列入援助对象。

2014年6月,朱女士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其派遣至某驻外代表处工作,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也为3年。2015年1月,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将情况告知了代表处。随后代表处以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为由,通知朱女士离岗交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再为朱女士安排工作,反而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一旦朱女士被用工单位退回,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本该因孕育新生命而欣喜的朱女士,为此陷入了痛苦的奔波求助中……

“今后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无需东奔西跑了。” 省总工会法工部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8年全总、省总曾经先后出台《工会法律援助办法》,7年多时间过去了,对照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全总通知精神,这两个办法的许多内容和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的要求。为此,省总工会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和有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站,也可以依托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加载工会法律援助的功能。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记者了解到,我省新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与过去相比,在五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立足各市工会法律援助力量不均衡及跨区域公司发展迅猛的实际,引入了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明确了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二是明确了不同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如县以上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侧重于直接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基层工会法律援助站侧重于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解答职工的法律咨询,处理简易援助事项,遇到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提请上级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等。

三是在援助对象上,除了原有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工作者以及工会组织,增加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并且明确了对本地区侵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调查处理,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立足工会维权服务的发展,进一步体现工会在关爱特殊困难群体、参与重大侵权事件上的立场和态度。

四是将劳动法律监督这一江苏较为成熟有效的创新经验引入到法律援助流程中,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明确对受理的劳动法律监督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工会组织可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符合劳动法律监督条件的,工会组织可以先行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监督过程中依法取得的合法证据,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依据。

五是在法律援助力量上,增加了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这是江苏的特色。上半年省总工会成立了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总队,13个市和大部分县(市)也都陆续成立了志愿者服务大队、支部,现在全省已有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1342人。同时,要求市、县(市)和有条件的区总工会都要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为援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省、市、县工会聘请的援助律师有766人,这支队伍是工会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