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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市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典型案例三

“外卖小哥”与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新业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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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苏省宿迁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经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授权使用品牌及产品,在安徽滁州经营外卖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送餐服务。2019年9月,刘某被餐饮公司招聘至滁州某乡镇站点从事外卖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为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餐饮公司有专门工作人员对刘某等全职外卖骑手进行管理,管理内容涉及考勤、值班、请假等。刘某等外卖骑手每天通过钉钉打卡考勤后开始使用手机APP接单。交通工具由刘某自行提供,配送过程中刘某须身着带有外卖品牌字样的服装。餐饮公司按刘某考勤、接单量、获得的好评、差评来计算刘某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到刘某的工资卡内,备注为劳务费。2020年3月,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仲裁请求】

刘某请求确认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仲裁委的裁决。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餐饮公司以向刘某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费且支付记录中均有备注、为刘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等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是基于劳务关系。案件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与餐饮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服务,属于餐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餐饮公司安排专门人员对刘某等外卖骑手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值班、请假等;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要统一穿着公司配发的服装,一经接单就要严格遵守送餐时间、送餐流程等工作规范和要求;刘某的工资由餐饮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组成中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以上关键事实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第一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就业用工模式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诱导、欺诈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用以逃避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国家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概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情形,《意见》强调了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目前,各级各地仲裁委在处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时,主要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则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然而,新业态新形式下,从业人员对于新业态用工企业或者平台的人身依附性明显弱化,有些企业虽然通过平台或者APP对从业人员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并据此发放报酬,但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可能并不依赖于平台或者企业的管理,生产资料或提供劳动的工具也不必然由企业或平台提供,如果仍然严苛要求平台从业人员适用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可能助长此类企业或平台借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为名规避法律法规监管,恶意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所以,曾有地方发生平台企业将从业人员全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低劣行径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界定急需新标准,新规范。加大对平台的日常监督,完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新形势、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仲裁庭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号)确定的标准,得出了结论,其结果无疑是正确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本质上反映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化劳动的要求;其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反映的是劳动关系本质上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要求;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要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承包的方式不当地规避劳动关系的责任而设立。

实践中,由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层级不高,实践中未能得到全面地适用。今后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进一步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提升到法律规范的层级,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关系的确立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

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