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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会同意单方解约,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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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日,仪征人张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后乙公司将张某派遣到甲公司工作。2013年9月6日,甲公司通知张某不再对其用工,乙公司电话和短信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认为乙公司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及时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书,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非因法定的事由不能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乙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给被派遣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乙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经工会同意,同时未向张某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乙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双倍赔偿。张某在乙公司工作超过半年未满一年,法院依法支持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 817.94元(2 908.97元×2)。甲公司以张某造成重大损失为由退工,其依据不足,是导致乙公司违法解除的重大原因,故甲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张某再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