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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运行应注意的事项

    本文字数:1291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职代会等程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时可以直接听取企业中劳动者这一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监事会监督更加有效,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平衡好劳资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视情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少于1人。

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监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立职工监事1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应由企业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的条件:本公司职工;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公司工会的主席、副主席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是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因此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同时,为防止职工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发生角色冲突,不得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是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二是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是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五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是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二是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三是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五是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六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下列义务:一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策依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国总工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