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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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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提复议

职工黄先生在重庆市某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16年彭水县人社局认定其患职业病(尘肺壹期)为工伤。后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2017年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黄先生作出复查,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2018年6月彭水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黄先生提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作出《不予接受通知》。黄先生不服,遂向被告彭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政府:非行政复议事项

彭水县政府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并非行使行政职权,其本身也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不予接受通知》不属于行政行为。黄先生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点评:劳动能力鉴定救济渠道有特殊性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事项非行政复议事项。国家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该办法属于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其对鉴定范围的排除规定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守该规定。

其次,鉴定主体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机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其鉴定技术性特征也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便于规范。

最后,不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已经对鉴定救济进行具体规定,即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行初66号   

徐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