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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嫂学法记》 2021年《民法典》宣传系列

“充电” 有法规

    本文字数:441

杜红军/诗   杨庆勇/文  天成/图

【案情】新能源网约车主朱某,申请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提请小区物业盖章准许。物业以租赁车位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数次沟通无果后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盖章并配合。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准予盖章,按要求予以配合。

【评析】《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人,不得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应配合。

(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

新能源车零排放

保护环境应提倡

 

圆嫂购买充电车

每次充电费周章

 

圆嫂长租停车位

申请安装充电桩

 

物管认为不安全

申请材料拒盖章

 

圆嫂起诉到法院

一审败诉很沮丧

 

二审法院改判决

车位安桩理应当

 

小区物管很配合

安全监管有保障

 

共同遵守民法典

此案判例应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