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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三次开庭 无助职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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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某企业职工史某收到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史某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单位通知他放假,怎么就成了旷工,而且还因此被辞退了呢?
案情:放假三天成“擅自旷工”
2010年2月,史某入职甲公司。同年6月,史某与甲公司正式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史某岗位为化验,合同起始时间为2010年6月1日。2010年7月至2020年5月,甲公司为史某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甲公司未支付史某工资。2019年9月5日,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与丙公司,两公司相关负责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采取内部独立承包的方式合作,协议另载明甲公司化验室工作归乙公司管理。
2020年5月11日,乙公司向史某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为:“从即日起,给予你放假补休。当工作需要时,临时通知即可来公司”。5月13日,甲公司人事专员徐某通过微信向史某发出通知,认为史某无故连续旷工三天,通知其次日立即上班。史某回复,“化验污水归陆某管理,陆某只通知他们放假,未通知上班。”5月18日,甲公司开会决定解除与史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甲公司将解除通知通过函件送达当地总工会。5月22日,徐某通过微信向史某发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史某自 2020年5月12日起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擅自无故旷工,违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6月4日,乙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自2019年9月以来,史某由乙公司管理。
2020年6月18日,史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从201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 2010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支付史某被拖欠工资,但认为史某于2020年5月13日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再出勤,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赔偿金的请求。史某对仲裁裁决不服,2021年2月19日来到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三次庭审终赢胜诉
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立刻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赵胜霞办理此案。2021年2月20日,该案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21年4月9日、5月14日、6月21日进行了三次庭审。庭审中,法援律师围绕甲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争议焦点,提供了史某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指出甲公司管理混乱,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乙公司管理史某劳动用工关系,史某不出勤是基于乙公司安排,不存在旷工行为。同时,甲公司在明知史某不出勤是基于乙公司安排的前提下,依据未经过民主程序定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必要给予史某申辩机会。而甲公司未给予史某任何申辩机会,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违诚信原则。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2021年6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史某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史某对判决结果满意。
点评:劳动者权益保护靠证据
近几年,随着公司设立条件越来越宽松,开公司变成了一件很简单的事,有的公司分立、增设都变得较为随意,让人眼花缭乱。员工在工作中一定要清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名称,要审核是否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和工资发放单位一致。此外,员工还要积极服从公司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同时,要注意自身权益保护,请假和休假一定要有完备的手续并做好证据留存。这样,在权益得到伤害时,才能够得到有力维护。
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 高芳 项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