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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人格权,《民法典》有应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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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全社会在提倡男女平等,但现实中女性权益受损的现象依然存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近日受到网民热议。相关企业公布了“阶段性调查和处理决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待警方给出权威调查结论。事实上,很多女性并不知道,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中相关条款对于女性劳动者在职场人格权益等方面给予了特殊保护。
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域,其中不少是基于实施者和受害人之间不平等地位产生的。以往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较为笼统,对民事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上述规定采用“列明+兜底”的方式,用“等”字涵盖了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
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除判断内容是否与性相关外,核心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如受害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抵触和反感,行为人仍然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是停止骚扰,这种诉求可以由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性骚扰行为;二是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