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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选举的几个问题

    本文字数:867

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选举时,如何理解“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这是判定选举是否有效的根本前提。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1)关于应到会人数。应到会人数,指的是基层工会所属单位具有选举资格的人员总数。如果召开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为具有选举资格的全体会员总数;如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人数为全体会员代表总数。因各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均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保留会籍的人员。

(2)关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作出“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规定,主要目的是让更多的会员参与工会事务,增强基层工会的代表性,更好地体现工会的民主化、群众化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是包括按“三分之二”比例计算出来的整数。如不是整数,小数点后的数不能四舍五入,应进位为1,比如按三分之二比例计算出来的数为61.33,实际参会人数至少得62人。

(3)关于参加选举的人数。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实际参加会议现场投票选举的人数和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的人数之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不能出席会议且无法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这部分人员不能计算在“参加选举的人数”之中。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如何理解“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

(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10%。为了便于基层工会操作,对差额比例上限未作规定,由基层工会自主确定,有利于提高基层工会选举的群众化、民主化程度。

(2)计算差额率应将差额数作为分子,把应选人数作为分母。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应高于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原因在于两者的基数不同。比如,由9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为10人,差额1人,差额率为11%;由19人组成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20人,差额1人,差额率为5%。同样是差额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差额率比委员会委员差额率高出了6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工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