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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册“黄标车”年底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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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朱波) 昨日,经南京市政府同意,该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告,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以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
通告说,该市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注册的“黄标车”不得办理辖区内的转移登记,不得委托外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05年底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停止营运,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道路运输证,逾期未交的予以注销。对违规行驶的营运“黄标车”,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黄标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禁区通行证等相关业务的,应先行淘汰拥有的“黄标车”,在其 “黄标车” 未淘汰之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该市仍在册的“黄标车”所有人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按规定领取补贴(具体车辆名单可登录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njhb.gov.com查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该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