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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消极应诉, 板上钉钉的权益也会丧失

    本文字数:1707

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与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落实必然是严格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理解不深、甚至有一定程度的误解,职工小王、小吴等人在起诉或被诉后,要么忘记出庭时间、错过开庭审理进而导致败诉,要么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控制个人情绪、未经法官许可拂袖而去,最终未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以下案例通过对小王、小吴等人的诉讼经历的分析,告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务必要遵守法律规定,听从法官指挥,尽量避免因个人失误造成自身合法权益的丧失。

案例1:因劳动合同纠纷,小王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积怨较深。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小王针对公司提出的辩解理由十分恼火,因控制不住自己过分冲动的情绪,她未等法庭辩论结束即扔下一句话:“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我不和你胡搅蛮缠。”此后,她竟然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拂袖离去,庭审活动不得不中止。事后,小王找到办案法官,并向其诚恳地解释说:“我那天离去,不是对法官、法庭审理有意见,而是向无理狡辩的公司表示抗议。”接下来,小王恳求法院继续审理她的案子。然而,法官没有答应小王的请求。相反,法院还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小王对此后悔不迭,但只能接受。

提醒: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小王是原告,从她的经历可以看出:当原告仅凭理直气壮是不够的。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不仅自己应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反而会徒增诉累。

案例2:小吴一直在单位从事销售工作,离职后他和两个原来的同事合伙创办一家公司。后来,因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他成了案件的原告。该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小吴既逾期未交诉讼费用,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于是,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提醒: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小吴因忙于手头上的生意而忽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起诉。

案例3:老杨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离职后公司将他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受理公司的起诉后,老杨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老杨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面对这样的结果,老杨无奈地说:“这起案子标的额不大,我完全胜券在握,但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诉讼费用。”

提醒:《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