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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劳动者年龄造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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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真实年龄、工作经历、学历不实,仍予以录用的,劳动者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介绍】胡某出生于1966年。2018年9月,建筑公司项目部招聘保安,年龄要求为50周岁以下。胡某经人介绍前往项目部应聘。项目部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胡某超龄,但其有入伍经历,身体素质很好,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于是,胡某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入职登记表中一栏填写46周岁,并将身份证原件交给工作人员复印。经工作人员处理,将身份证复印件中出生年份改为“1972”。

三天后,胡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在该项目部工作。两个月后,建筑公司以胡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故意隐瞒真实年龄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因经济补偿、工资结算发生争议。胡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加班工资9000余元、经济赔偿金2200元。

庭审时,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同一时期招聘的保安到庭作证,均陈述招聘时需要核实身份原件,但当时招聘的工作人员认为胡某符合公司招录条件。由此,可以认定建筑公司在招录胡某时对胡某的真实年龄系明知的。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入职登记表中的年龄系胡某根据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所填写,故胡某不存在欺诈情形。其二,胡某应聘时向建筑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原件,建筑公司审核后认为胡某符合入职条件,故因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入职登记表显示的年龄与胡某的真实年龄不一致所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不得以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其三,即便胡某无法举证证明其系根据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填报的虚假年龄,建筑公司也应当举证证明胡某的真实年龄会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即该岗位对入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超龄的不予录用;否则,建筑公司以胡某谎报年龄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也将很难成立。

本起纠纷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以谎报个人信息的手段谋取职位;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招聘的基本条件,并认真审核劳动者告知的基本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海安市人民法院  刘昌海  王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