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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前离职 员工索要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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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司为鼓励员工积极性,通常会设立年终奖。如果员工在公司发放年终奖前辞职,能否要求公司发放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职员工起诉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金的纠纷。

刘某原系太仓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23日入职,2020年1月31日辞职。之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7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未支持刘某的请求,之后刘某对仲裁裁定不服,故诉至太仓法院。

经审理查明,双方之间签署的《录用通知书》约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遵从公司政策规定,而该公司《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中明确在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员工提出离职的,取消当年绩效奖金发放。同时,《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告知了刘某。2020年4月16日,公司完成员工考核并发放2019年绩效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具有激励性质,其发放与否及发放条件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本案中,公司提交的《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对于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该公司《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可知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员工提出离职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奖金。在原告离职时,被告处尚未发放2019年度奖金,在原告离职后其要求被告发放2019年度奖金,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发放条件。考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刘某主动申请离职所致,故刘某在申请离职时,应当预见公司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其因不在职所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刘某主张的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奖金1.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一般来说,年终绩效奖金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发放条件、对象、时间等。对于用人单位实施的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司法实践一般予以尊重。

张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