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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规”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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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应洋

在泰州某公司工作的曹某、彭某,去年1月8日,突然被公司以存在自卖自售、预留打折等问题违反规章制度,处以10倍差价的损失赔偿和5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关系。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两人到工会请求法律援助,工会帮助她们到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分别支付两人48967元、51267元的赔偿金以及部分工资。(《工人日报》4月8日)

近年来,类似该企业以规章制度管束、处罚劳动者的案例,并不鲜见:重庆江津某机械制造公司规定“请假超过3天,这个月的社保费由员工自己全额承担”;广东东莞某电器公司规定“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厕所”,多名员工因上了两次被罚款;苏州某外贸公司明确要求“女员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违反规定辞职,还要缴纳违约金……

企业立一些“家规”,加强管理,无可厚非,这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并非随心所欲,想怎么立就怎么立,对企业如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专门的规定:内容要合法,规章制度内容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程序要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这样制定出来的“家规”,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少一条都不行。

泰州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界定,所作的处罚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等相关强制性规定,且单位辞退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性义务,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请假超过3天就得自缴社保费”,这是企业在用单方面的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减损职工的权益,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厕所”“女员工30岁前不能生育”等规定要求,既不合人伦常理,有违公序良俗,更是触碰了法律底线。这些企业“自说自话”的“奇葩家规”,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奇葩家规”的背后,反映了一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漠。记者去重庆江津采访,问及这些规定是否与现行劳动法规冲突时,该公司法人表示“不清楚”,还沾沾自喜地说:这是一个执行了4到5年的“老规矩”了,99%的员工都没有“违规”,只有个别员工遭遇过处罚。还有少数企业更为任性,视法律为无物,把企业“家规”凌驾于法律之上,“我的企业我做主,谁不服管就罚谁”,容不得旁人置喙。于是,出现一些林林总总刷新三观的“奇葩家规”,也就不足为怪了。

全面依法治国、崇尚劳动光荣的今天,对诸如此类的“奇葩家规”,不能听之任之。劳动行政部门要刚性执法,从严查处,不给“奇葩家规”生存空间。司法机关要划出红线底线,让胆敢触碰者,付出相应代价。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家规”,提醒、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对违法“家规”,敢于说不,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什么企业,谁都没有“高人一等”的特权,也没有自外于法的“优势”。“家规”再大也大不过法律,任何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制定“家规”,尊重善待职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