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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施行 倾倒生活垃圾污染“母亲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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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万森)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昨天下午,江苏高院召开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方面。其中一起“倾倒生活垃圾污染长江”案件引人关注。
据了解,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炳松与股东周文松伙同天顺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导致从浙江省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9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倪炳松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等多地,两省多地法院积极构建协助沟通联动机制,对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增强长江保护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积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