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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工会开除员工违法 企业最终胜诉为哪般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诉前补正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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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万森  通讯员 玄研)鉴于目前我国工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起诉至法院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这样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况,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关系。记者昨天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据了解,2013年8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康某某(系化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康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客服主管一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附件《公司员工处罚制度》同时约定,员工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属于三级过失行为的,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工作期间,康某某存在私下接修录音笔等行为,并于2014年12月9日向公司出具检讨书。一个月后,科技公司将康某某辞退。

2015年1月14日,康某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得支持。2015年3月11日,仲裁委以科技公司未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与康某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为由,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康某某赔偿金20278.11元。

科技公司不服裁决,于2015年4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仲裁委作出仲裁的前两日,即2015年3月9日,该公司以未成立工会为由向玄武区总工会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记载了科技公司解除与康某某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辞退康某某于法有据。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对此,玄武区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南京玄武区总工会递交了关于解除与康某某之间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已于诉讼前补正了程序瑕疵,故科技公司无需向康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