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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网络购物防坑指南

    本文字数:1992

“双十一”最早源自2009年淘宝商城的一场网络促销活动,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并且逐渐影响到国际电子商务行业。而现在的购物节怕是日历的365天也不够用了。除了电商平台“原创”的“6·18”“11·11”“12·12”几个日子,数得上的各大节日均不会被放过,除此之外,女王节、家装节、清凉日……商家总是希望有过不完的节日。奔着优惠、打折而去的消费者,慢慢发现商家诚意不足,套路有余。消费者如何避免“被坑”,诸多法律规定值得好好学习。

问题一:双十一网络购物付了定金后,消费者反悔,能不能退还定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实,消费者在某些电商平台购买预售商品支付定金时,只有勾选“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后,才能支付定金。也就是说,在完成定金支付前,消费者就已经同意定金支付条款。

那么定金条款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以天猫双十一购物为例,根据《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

1.支付定金后,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根据《天猫规则》《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判定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2.支付定金后,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未如期支付尾款的,卖家应退还定金,并向买家补偿与定金同等金额的价款。

因此,如果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又无意支付尾款,那么商家是有权不退还定金的。那么,作为消费者,有什么方式能够救济呢?那就是支付尾款后再向相关平台申请退款。

问题二:在直播平台购物,收到货发现与直播间所展示的商品完全不一样,想退货退款对方却不承认怎心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某音、某手等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直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但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平台购物后想要退款,很多时候联系不上客服和主播,平台也没有相关的退款选项,售后服务更是得不到任何保障,消费者无法真正维权。

在这里也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消费者,一方面要尽量通过正规平台下单,避免遇到无法退款等情况;另一方面在直播购物时,要注意甄别商品品牌、质量等关键信息,对主播所描述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必要时候可以视频或者拍照留存证据,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

最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选择与经营者或交易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投诉处理,或者走法律途径。

问题三:“双十一”期间,电商各种“满减”“打折”“全网最低价”,到最后居然比日常价格还高,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 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双十一期间,一些电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优惠力度,或者在偷偷提高原价的基础上,扩大优惠力度,以此欺骗消费者。

一旦消费者发现有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消费者可保留消费凭证或者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向网络平台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因受价格欺诈而购物的,在无理由退货时间之内,消费者自然可解除合同;超出无理由退货时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或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