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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致纠纷,管辖法院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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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平台已成为许多人的购物首选渠道,若发生纠纷,应该由哪里的法院来管辖呢?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异议案件,将案件移送到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住在太仓的小夏在某品牌零食旗舰店购买了10袋零食大礼包,价款合计1586元。到货后,小夏发现该商品上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向太仓法院起诉,要求该品牌零食公司返还货款1586元,并要求十倍赔偿15860元。

该品牌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理由是淘宝用户小夏注册时平台会弹出协议条款,其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品牌公司认为本案应该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织了双方进行管辖异议听证,原告小夏表示对于被告陈述的注册时弹出的条款,大多数用户并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且管辖条款夹杂其中,很容易被用户忽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小夏认为本案由太仓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管辖案件应遵行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法定管辖的顺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为此法官当庭要求双方演示注册流程,注册时弹出框提示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提示该平台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且以粗体下划线予以标识。法官认为平台采用的弹出框及粗体、下划线的提示方式应认定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原告小夏注册成为平台用户,视为认可其中的管辖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得益于网络科技和物流业的发展,相隔千里的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交易已不再是幻想。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对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相应管辖条款,尽量选择对自己便利的法院以确定管辖,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徒增诉讼成本。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