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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双十一”商标到底谁的?

京东阿里商标大战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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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到来前夕,阿里、京东大战又起。据央视新闻消息,11月10日,围绕“双十一”商标的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断案。

京东对阿里巴巴在广告等服务上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认为其连续三年没有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该商标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维持有效,在“商业管理辅助”等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阿里巴巴对撤销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部分不服,分别起诉至法院。

据悉,京东与阿里的“双十一”商标之争由来已久。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京东的一批“京东双十一”“京东双11”商标做出无效宣告。

京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将“京东双十一”与“双11”进行比对,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具有较大重合。若允许“京东双十一”与“双11”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之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具有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较高可能性。

针对“双11”和“双十一”是否成为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京东双十一”和“双11”均核定使用在“电视广播”等服务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11”或“双十一”属于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基于相同理由,本院亦难以认定“双11”或“双十一”在“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故对于原告关于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等相关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检索发现,京东一边主张“双十一”为通用名称,一边也申请注册了许多和双11相关的商标,“双-11”“11.11”“11月11天”“双10季”……

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围绕“双十一”商标纷争的两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两起案件开庭审理,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两案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京东认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认为,阿里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对于“双十一”商标,阿里集团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