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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拍卖需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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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美 文 天成 绘
10月9日,记者在孔夫子旧书网上看到,有卖家拍卖屠呦呦亲笔书信,还有卖家出售屠呦呦的亲笔题词。拍卖的3封书信起拍价格均为10元,从6日晚9点20分到9日晚10点05分,最高出价已经达到25205元一封,而屠呦呦亲笔题词标价4000元出售。对此,屠呦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自己的书信在网上拍卖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书信被拍卖。(10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一般说来,只要写信人、投稿人在书信中、手稿中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纸质的私人信件、手稿本身的所有权归属于收信人或者收稿的杂志社,收信人、杂志社有权处理收到的私人信件、手稿。私人信件往往承载了写信人除让收件人知悉外,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一些信息,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权。作家手稿中也牵涉到文章修改,以及与编辑交流等涉及创作思想的内容,均属于一种隐私信息。
收信人、杂志社转让或拍卖私人信件、作家收稿,实质上就连同写信人、投稿作家的隐私权一起拍卖了,转让或拍卖私人信件,更是连同写信人享有的著作权一起拍卖了,实质上是收信人、杂志社以自身享有的所有权剥夺了写信人、作家依法享有的隐私权、著作权。从社会的公序良俗层面说,当作为隐私权、著作权的人格权益与纯粹的财产权益发生冲突时,人格权高于财产权。而且,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换言之,未经写信人和投稿作家的同意、许可,收信人、杂志社擅自转让、拍卖私人信件、手稿,有悖社会公德,损害了写信人、作家的合法权益。
转让、拍卖信札、手稿,必须征得当事人或者其合法权益继承人的同意。未经许可的转让、拍卖书信、手稿行为,属无效行为,当事人有权追偿。应规范收信人、杂志社处理信札、手稿的作业,避免不规范作业导致私人信件、手稿流落民间。
(信箱 jsgrb_li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