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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省高院发布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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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万森) 昨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据悉,该指南旨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进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

指南明确,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应当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重要性,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严格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注重对受损长江流域水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即: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指南同时明确,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与非法捕捞犯罪分子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此外,对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指南要求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指南明确和细化了相关刑罚指标。对于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据悉,该指南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依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确定。而其他内水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水域生态重要性等,参照适用该指南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