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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新江海河畔的黑影

    本文字数:3012

新江海河南接长江,北连通启运河、通吕运河,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穿境而过,是长江流域江苏南通段的重要水体。2020年5月,正值初夏时节,新江海河内流水孱孱、河畔杨柳依依,不再有隐秘的黑管、刺激的气味,不再有嘈杂的槽罐车、汩汩的排污声,周围的老百姓已恢复往常的宁静生活。而就在两年前,这里还是另一番景象。

揭开新江海河边院落的神秘面纱

2018年3月13日,民警像往常一样到辖区村对暂住屋、流动人口进行信息核查,村民向其反映:附近新江海河近来时常散发出刺激性臭味,人们不得不门窗紧闭,严重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

难道有人偷排污染物?沿新江海河上行,省道336江海河大桥东首,一座不大的院落坐落在河边,它就是D环境服务公司。公司依河而建,河边停靠着一条近百吨的铁驳船,岸边一台吊机,院内场地上停着几辆运输危险品的槽罐车,看不见公司有什么生产经营。走近该公司,院子周围铁丝网密布,在院子东北角有一通常关闭的电动门,时有不同牌号的危险品车进进出出,车辆进出似乎事先联系好的一般,大门随开随关。偶尔开门,一条藏獒虎视眈眈,路人都不敢靠近。而到了夜晚,河边不时有黑影来回走动。

群众的举报,实勘的现场,种种疑点引起公安机关的关注。经对新江海河水秘密取样、送检鉴定,结果证实新江海河培德村段有害物质明显超标,河水被严重污染。D环境服务公司有重大排污嫌疑!

2018年3月19日,南通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很快发现该公司负责人陆某与周边的化工、医药企业有着频繁联系,不断地有废酸、废碱液等危险废物运输到公司,在夜色掩护下,有时输送到废船上偷排,有时则直排新江海河。2018年4月13日傍晚,民警进入D环境服务公司,将正在偷排化工废液的员工钱某某、张某某抓获,并在传达室里起获记录有偷排废危险废物的账簿。经过闪电抓捕、突击讯问、深入调查,一个涉及上游企业生产、居中介绍运输、下游偷排倾倒的污染环境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

追查躲在幕后的排污元凶

2018年7月20日,D环境服务公司及陆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16本厚厚的案卷材料、2000多吨排污数量,承办检察官开始埋头审查案件,而随着阅卷的深入,A、B、C等公司,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名词不断在证据材料中闪现。

涉案企业及人员众多、倾倒数量巨大且种类不一……为解决这些难题,检察官以污染物为纲,以参与人员、排污数量、环境损害价值等为目,制作了犯罪流程示意图,强化犯罪过程的细节衔接、证据的相互印证,通过全面审查案件,初步厘清了案件中所涉企业及人员之间的关系、所起的作用。原来,2018年1月至4月中旬,A化工公司、B医药公司等明知C化工公司及陆某某、沈某某、袁某某、施某某等单位、个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处置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C化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及陆某某、盛某某、袁某某、樊某某明知D环境服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接收的上述危险废物委托D环境服务公司处置。后D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安排公司员工张某某、钱某某将接收的上述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长江支流新江海河内。

但侦查机关仅将直接参与非法倾倒排污的1家单位及上游企业的主管人员移送审查起诉,上游企业本身似乎被遗忘了。在这个利益链条中,上游企业到底是什么角色?该不该负责?刑事、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翻阅大量书籍、寻找类似的生效判决、请教刑法学专家,经过充分的研究分析,检察官的思路清晰了,心里踏实了,本案中的上游企业在污染环境利益链条中已经涉嫌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检察官围绕5个方面的事实提出24条补充侦查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化工原料的市场需求、规范处置价格、委托处置合同等证据,查清上游企业的作用、主观故意、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等。最终,经补充侦查、依法追诉,2019年1月4日,如皋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A化工公司、B医药公司、C化工公司、D环境服务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陆某等13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撕下“1元合同”的虚伪画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盐酸还有使用价值,不是危险废物。”

“A化工公司及章某某所‘销售’的副产盐酸在离开A公司时相对于其生产工艺来说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实际上就已经处于被抛弃的状态,即属于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我们公司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副产品盐酸是合法卖给他们的,公司不知道他们会直接倾倒,没有犯罪故意,公司无罪。”

“A化工公司及章某某的所谓1元‘销售’合同非但未给其公司创造利润,反而增加了350元/吨的运输费经营成本,不符合市场规律及常理,系假‘出售’、真‘处置’。”

“A化工公司及章某某均具有专业化工知识,明知盐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副产盐酸无市场需求,却以远低于正常处置费用的价格向C化工公司提供盐酸,应当预见到大量副产盐酸不可能作为原料进入生产领域,过剩副产盐酸的无序流转存在极大的环境风险。其对环境污染后果持放任的态度。”……

2019年2月26日,该案庭审正在进行,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果然抛出了一系列看似有力的辩解。危险废物性质如何认定、“贴钱”销售是不是非法处置、有无主观故意?围绕这些核心问题,检察官与辩方展开激烈交锋,通过交叉讯问、重点举证质证、综合答辩等,一一回应,逐一撕下“1元合同销售”等虚伪画皮。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11月25日,如皋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判长宏亮的声音响彻法庭:被告单位D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陆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此,该案落槌宣判,4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六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不等。

守护母亲河的绿水长流

“检察官,向你报告一个好消息,F公司的股东今天缴来250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2019年11月的一天,承办检察官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了环保部门的电话,心中顿觉欣慰不已。他知道,五赴无锡、五赴通州的辛苦没有白费。拿起纸笔,粗略地算一下,上游企业已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2万元。

在该案刑事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同步履行公益诉讼审查调查职责,发现该案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长达三个月,已严重影响江海河水质和居民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却未能发现查处,涉案企业亦未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修复。为此,该院及时向案发地环保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及时规范处置了涉案企业危险物品,消除危险品监管隐患。

同时,检察官多次赴无锡、南通通州等地,积极推动环保部门与相关上游企业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向企业申明“刑事担责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生态修复状况系从轻处罚情节”等,督促5家涉案单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在依法有效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推动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

“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我院始终坚持‘三诉合一’、“三责同追”,即一方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链条,惩治环境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对涉案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审查,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履行,推动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和生态修复。”如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亚表示。

如今,那条被污染的河边,黑影不再出现了,怪味永远消失了,河边的人们终于可以自由的呼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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