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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信箱

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字数:1164

职工田某咨询:

我在某小型化工企业上班,每月工资6500元,去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今年4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单位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表示愿意全额承担工伤赔偿,目前正在协商具体赔偿数额。另外,我和张某结婚三年多,因夫妻感情不和,近期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我想知道:单位应该给我多少工伤赔偿款?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工伤赔偿款到位,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工致七级伤残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职工工伤七级伤残应当享受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项目有:1.医疗费用和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4.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5.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田某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500元,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级12万元;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有: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按月支付,2.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该化工企业没有为田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上述田某应享受的七级工伤待遇应当全部由企业承担。

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田某应得的工伤赔偿款,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补偿,依法应当认定为田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类似的还有如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均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田某和张某夫妻双方对工伤赔偿款归属问题有特别书面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