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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能否因单位未缴社保而要求补偿?

    本文字数:1209

【案例介绍】

何某于2009年1月1日入职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应何某要求,公司将应为何某缴纳的社保费发给何某,何某如要求办理社保,应将此费用及个人应缴纳部分返还给公司,公司可代为缴纳和办理。此后,何某又多次出具“因家庭条件困难,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不要公司缴纳社保,如发生工伤、疾病等由何某承担,与公司无关”的《承诺书》。2017年11月1日,何某以某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保安公司次日收到该函件。何某在保安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11月30日,工作期间,保安公司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20日,何某提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后,何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保安公司的原因,导致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何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而不是通过约定来随意变更或放弃。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会否支持呢?

我们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但这里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或未参加单项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保安公司未为何某办理社会保险是事实,但何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何某要求保安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何某;另,何某在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向保安公司提交自愿放弃要求保安公司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故上述情况属于因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保安公司的原因,导致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何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申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此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和赔偿劳动者的相应损失。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可能短期来看拿到手的工资提高了,但一旦发生生病、受伤等情形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还会导致不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可谓是得不偿失!    

启东法院 杨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