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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

患癌女职工维权难 “娘家人”及时伸援手

    本文字数:867

【案情简介】

小刘系宿迁某机电公司女职工,2019年6月份查出患有乳腺癌,遂向公司请假两个月住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并暂停社会保险费缴纳,导致其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小刘出院后,遵医嘱需要继续服药休息巩固治疗。为了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小刘多次向企业讨要工资、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均被企业拒绝。

多次追讨无果,小刘来到宿迁市总工会寻求帮助。考虑到小刘病情特殊,稳定的情绪才能有利于身体的康复,且其还需要后续的治疗,调解是最快的处理方式。宿迁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与企业工会主席联系,介绍了小刘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以及企业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要求企业工会主席将相关情况向企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在宿迁市总工会多次沟通协调下,企业主与小刘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一次性支付4万元赔偿金。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帮助小刘走出困境,宿迁市总还为她申请大病基金救助。

【点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住院治疗,企业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除了支付小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还应承担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企业停缴社保继而导致其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也应由企业承担。由于小刘病情特殊,长时间的法律程序不利于其病情的恢复,为此,宿迁市总工会在一个星期之内五次与企业沟通协调,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维护了小刘的合法权益,让其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宿迁市总工会 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