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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是个好点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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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书江(兴化市政协委员 农业农村局工会主任)
“共享员工”应势而生
“共享员工”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应势而生的,有积极的意义,是应对疫情复工复产、进行积极自救的一次创新之举,可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人才跨界劳动技能的提升。
在“共享”期间,双方利益的分配形式,劳动关系界定形式,用工保险缴纳形式,出现工伤处理形式,人才流动出现流动形式等等,都需要认真进行研究,防止可能发生的劳务争议和法律风险,让企业和员工没有后顾之忧。
市场需求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基础,“共享员工”今后能否走向常态化,究竟能走多远,终究还要取决于市场。对待新兴现象、新生事物,不妨多一些耐心,别捧杀,也别棒杀。
于长彬(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总工会):
“共享员工”不能无法可依
“共享员工”既降低了人力闲置企业用工成本,又解决了人力不足企业的用工难,同时也保障了员工不因企业人力闲置而降低收入甚至失业,实乃多方共赢模式。尤其是在当前疫情特殊时期,对于稳岗就业,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共享员工”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目前法律上还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相应的用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共享员工”应聘的大多是临时性工作,一旦原企业追究其“脚踏两只船”,员工利益就可能无法保证,并且遇到相应的工伤赔付如何处理,也不易厘清。“临时用工”到底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明确。
因此,“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的保留、工资支付与税收缴纳、工伤处理以及员工退回等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阚久海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工会)
强化协商,建立互助互利互赢机制
“共享员工”是新事物。我认为要依法搭建就业保障平台、发展共享用工、建设新业态用工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然。
首先建立符合劳动法律要求的用人单位平台,吸纳劳动者,促进双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其次要强化协商,建立三方互助互利互赢机制,共同签订用工约定书,消除劳动关系的模糊化与劳动权益保障的弱化,明确“共享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保障其劳动权益和利益;三是有关部门出台“共享员工”规范化管理政策,进行高效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安心用工、劳动者舒心工作,推进劳动力资源地有效流动、高效配置。
张小燕(兴化市公安局工会副主任):
“共享用工”只能是权宜之计
“共享员工”模式,是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率不足情况下的特殊用工形态,只能作为疫情缓冲期的权宜之计,不能成为以后经济正常期的常规方式。
原因有三:一是“共享员工”模式用工主体模糊,一旦产生权益纠纷,容易造成用工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塞责的局面,增加员工维权难度。二是员工工作主体模糊,相关用人单位在轻负荷的运行下,可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旦进行饱和式运行,员工权益受多方压缩,无法得到应有保障。三是政策规定有待完善。目前的用工政策,是以员工和用工单位相挂钩的模式下运行的,如何理清多头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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