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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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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顾秀秀  记者 丁彬彬) 日前,宿迁市出台《宿迁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市、县(区)财政局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经费使用的范围,《办法》规定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办法》还提高案件补贴标准,对律师参与值班或咨询、举办法律讲座等情况也提出了明确的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支付办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