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工会维权

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本文字数:1311

小刚:小连,你最近怎么了,有什么不开心的事吗?

小连:别提了,我最近“摊上事儿”了。

小刚:什么事呢?

小连:我本是甲单位的厨师,只上4小时晚班,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最近又在乙单位干类似的工作,上的是早班,每天工作3小时,按小时计酬,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小刚:那不是挺好的吗!

小连:可是,就在前几天去乙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我去乙单位申报工伤,乙单位说我只是临时雇佣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又向甲单位说明情况并要求申报工伤,甲单位说此事与他们无关,而且我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用缴纳工伤保险。你说我该怎么办呢?

小刚:咱们去咨询一下工会的小易吧。

【案例解析】

一、小连与乙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除了工作时间特殊外,还有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半月结算、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特征。

小连虽未与乙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每日工作3小时,工资按小时计酬且半月结算一次,其和乙单位均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应当认定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中可以看出,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另外几个险种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要求。

三、小连在去乙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找谁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连虽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负全责,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小连工伤责任应由乙单位承担。

[特别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就业方式自由、灵活,方便企业管理,方便劳动者自主择业,受到不少企业和劳动者欢迎。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要记住这些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要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15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特别是要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还需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及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等,不受劳动法调整。

易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