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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期《苏工视点》上线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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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工咨询,“出差期间”猝死,算工伤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之一为“因公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因此,“出差期间”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本期“律师在线”提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职工因工外出工作、学习、开会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学习及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朱某因工负伤原本,但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时效,导致自身合法的权益难以维护。工会援助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方案,推动重新进行鉴定伤情,最大限度地为朱某争取利益。本期“以案说法”解读全省工会“十佳职工维权典型案例”②——工伤认定超时效 ,二次鉴定获赔偿。
■劳动者业绩不佳是企业常见的裁人理由,业绩不佳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身体疾病、外部市场、同事配合等等。此外,如果进行业绩排名,总会有人处于末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业绩不佳的员工?本期“维权快评”关注“老徐评案”,谈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是否必须达到用人单位的业绩要求,用人单位能否实行末位淘汰。
■近日,专业公众号“劳动法库”推出2019年十大影响力劳动事件,并由资深律师深入评析解读。本期“权威解读”详细呈现“十大影响力劳动事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言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