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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灵活就业人员迈进工伤保险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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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书江(兴化市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工会主任):
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非常有必要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都是弱势群体,比如快递、外卖派送员、家政嫂等,一旦发生意外,对家庭的影响特别大,所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非常有必要。
各地人设部门要积极试点,克服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限制,建立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和灵活的工伤认定办法,改变过去坐等企业、职工上门缴费的方式,学习借鉴商业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探索“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新模式,俯下身子、下沉服务,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延伸到社区、楼院,对于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设立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单独缴纳。凡是愿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等。
于长彬(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总工会):
制度创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在于没有明确缴费主体。事实上,在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后明确缴费主体并规定强制缴费义务,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对于共享经济下的各种平台灵活用工来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较弱,但用人单位依然是用工主体,从谁受益谁担责的角度来说,其理应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作为用工主体,享受着劳动者带来的收益,理应尽到风险防范义务并承担损害赔偿风险。当然,共享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是一种以平台为载体的用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的管理和控制较弱,若要其承担和传统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相同的工伤保险责任未免有些严厉。因此在共享经济下灵活用工的工伤保险缴费问题上完全可以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一部分,因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相较于传统劳动者在工作方式、工作时间方面相对灵活、自主性较强,对于工伤风险的发生也比传统的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劳动者具有更多的掌控力,由其承担一部分工伤的风险,缴纳一小部分工伤保险费应视为其享受自由、灵活的工作方式的代价。
另外,共享经济促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为鼓励并支持共享经济大潮,政府理应给予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的补贴以充实工伤保险基金。
阚久海(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工会):
创新机制,应保尽保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或医疗险的法定义务;其工作不稳定,没签订劳动合同,个人可以买社保和医保,工伤保险不能买;并且现有体制下,同一员工不能重复开户缴费,导致其用人单位无法分别缴纳工伤险。应完善工伤保险、经费保障、参保缴费、业务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机制,建立缴费方式、关系转移、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管理等机制,依法参保,实现其全覆盖;加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探索“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新模式,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季永健(南通依帝经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依法办事,想方设法维护员工权益
企业无论是长期固定用工,还是灵活性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必须的,同时还要为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组织安全演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是企业关爱职工的必要措施。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可选择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这种“团体意外伤害险”操作方便,手续便捷,只要确定企业用工人员的数量,在期限内,人员进出,或发生变化,随时可以通过替换、增加的方式进行申报。
主持人:国家卫健委早前表示,根据抽样调查结果,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这意味着遭受职业病侵害者的比例约占到全体劳动者的四分之一。考虑到现实中仍存在不少轻微病症未能纳入统计范畴的情况,不免令人担忧当下劳动者的健康境况。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劳动保护、消除职业病危害?您有何建议?欢迎分享您的观点,来稿3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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