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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保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否则职工辞职也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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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某汽车销售公司2015年3月份与维修工裴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协议每月工资4000元,工作时间8小时。
因为工作需要,5月24日,该公司未与该维修工裴某协商,直接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裴某不同意,于5月24日辞职。
6月9日,裴某通过兴化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该汽车销售公司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日,劳动监察大队展开调查,经调查确认,维修工裴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兴化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职工裴某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并按规定为职工裴某补缴其上班期间(2个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此,该汽车销售公司懂得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在先,不仅要按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职工自己辞职,还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王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