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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维护,为普通劳动者“发声”

——公职律师董彬本色(下)

    本文字数:1459

本报记者 谢丹娜

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这一问题常常引发争论。

201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修订。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董彬提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这一建议条款,被写进条例。

10年来,董彬先后参与《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江苏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20多部地方劳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共提出立法建议60多条,其中有20多条建议被采纳,从源头上有效维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中,条例草案提出的诸如: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设定保护、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具有调查权、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阻挠工会实施监督将面临罚款处罚等突破性条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遭遇到了较强的反对声音。

作为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董彬积极寻找立法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竭力提供充分的理论及实践依据,争取社会各方对这些条款的支持。最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月12日,全票通过条例,江苏成为继广东之后,第二个颁布省级工会监督法规的省份。

2014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董彬提出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这一建议条款,被原文写进办法。

董彬进入工会工作后,就一直分工负责法律援助。他着力推动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长效机制,起草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江苏各级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786个,形成了上下配合、横向协助的五级工会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

江苏工会法律援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品牌:市县两级工会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65个,工会与仲裁、法院等部门就工会法律援助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工会信访、监督、调解和援助“一体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这些成绩背后,凝聚了他的一份汗水和付出。

在长期的维权实践中,董彬始终坚持刻苦钻研法学理论和劳动法律法规,坚持对维权实务经验进行研究和积累,努力成为职工维权的复合型人才。

他先后组织参与专题调研或调查10多个,撰写论文和调查报告18 篇,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状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会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等多项内容。他的调研报告连续6年在全省工会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奖,其中《地方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功能研究》获得一等奖,《江苏省劳务派遣情况调查报告》被江苏省委快报摘登。

作为工会普法讲师团成员,董彬积极宣讲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累计培训基层工会法律干部及职工4000多人。至今撰写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近百篇,长期为本报《职工维权课堂》专栏供稿,仅《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以后,他就连续写了9篇条例解读。

连日来,董彬撰写的劳动合同法系列案例,分别在全国总工会普法微信公众号“劳法聚焦”、本报《职工维权课堂》专栏为他开设的“知法‘董’法”栏目推出,“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吗?”“ 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些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