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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信箱
工会主席任期内未续签,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本文字数:1181
李先生来信咨询:
我在某公司已经工作了近十年,最近一次和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1月1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8月10月,我被选举为公司工会主席,任职期限为3年。根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我作为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到2019年8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公司工作,工资待遇不变。一直到今年任职期满后,我才和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我一直没有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我想了解像这种情况,单位是否需要向我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李先生的问题焦点在于: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况下,劳资双方是否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为强化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履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也就是说,非专职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时间是到其任期期满,即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工会职务任期的,则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因此,李先生在担任非专职工会主席以后,其劳动合同期自动延长至2019年8月10日。
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自动延长,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定顺延情形还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6.劳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如另有约定的除外);7.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8.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上述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各种情形,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到期时一旦有法定顺延的情况,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原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等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劳资双方就合同内容再进行协商确认,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再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认定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因此也就不需要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综上所述,李先生所在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