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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每年受理超4万起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为劳动者维权“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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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琚文雁 记者 万森)我省三级法院每年受理超4万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的有效化解关乎民生保障、关乎劳动者正当维权、关乎企业的健康发展、关乎社会的稳定,更关乎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为优化江宁开发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劳动争议立案和裁判指引》《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100条》,同时该院还发布了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
郝某原系某化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2016年4月,化工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讨论利润下滑、任务不饱和的应对措施,确定了裁减、调岗和待岗人员名单,郝某是两名拟待岗人员之一。2016年7月至12月,郝某经化工公司同意休产假。2016年12月底,化工公司向郝某送达《待岗通知书》,声明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要求郝某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之后,化工公司不再安排郝某工作,郝某按人事部门要求每天前往指定的空白桌椅处出勤。2017年1月起,化工公司取消了郝某工资中的津贴。2017年2月起,化工公司又取消了效益工资,导致郝某的收入大幅降低。2017年3月,郝某向化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化工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郝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作出人员调整决策,是其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但企业行使相应的用工管理权时,也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化工公司将郝某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人事部门空白桌椅处待岗,不安排任何工作,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待岗的期限,上述行为使得郝某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化工公司的待岗决定不具有合理性。即便郝某在待岗期间实际出勤超过一个月,也不能弥补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要件缺失,应认定化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化工公司向郝某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我省三级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4万件,2019年上半年达31207件,增长迅猛。发布会上,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100条》引人关注。据悉,《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100条》面向的群体是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立案和裁判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简提炼,调整了编排体例,按照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到解除终止的时间顺序编写,并配有相关插图,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接受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这一类案件的处理规则。